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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数据采集:“众包人”采集自动驾驶高精地图数据的法律风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火说游戏 Author 黄诗婷、郑鑫焱


 


郑鑫焱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黄诗婷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自动驾驶离不开高精地图。


实践中,专业测绘和“众包”采集是目前高精地图数据的主要采集方式。


专业测绘

指有资质的制图单位让有资质的测绘人员用专业的测绘车辆采集地图信息。

“众包”采集

“众包”模式目前主要为制图单位收集大量车辆在路上行驶的实时数据,将数据通过算法处理后再用于高精地图的制作。


无疑,“众包”模式收集的数据虽精度较低,但因其数据量大而价格低廉,且能对地图进行快速更新,已逐渐成为制图单位采集数据的更优选择,不少制图单位亦已开始和汽车厂商进行相关的制图合作。


本文以制图单位与汽车厂商进行高精地图的制图合作为前提,从测绘的定义和要求、“众包”模式的概况以及“众包人”(可视为前文所提及的“汽车厂商”)可能涉及的风险等方面展开讨论。


1

相关定义和要求


01

测绘活动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02

开展测绘活动的要求


1

单位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

人员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2

相关定义和要求


01

“众包”模式的内容


高精地图的制作单位将其地图数据采集设备装载在众包人的车辆(非专业采集车辆)上,当众包人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高精地图的制作单位可通过该设备对道路图像、轨迹信息等数据(以下简称道路数据)进行实时采集,该采集的数据直接存储在高精地图的制作单位的终端中,该些数据通过标准化及合规处理后,再以离线的方式提供给众包人。

* 合作流程图


02

“众包”模式是否涉及测绘活动


“众包”模式存在收集路况、障碍物、建筑物等信息的情形,即涉及对地表人工建造的、非自然形成的要素(如道路、桥梁、隧道等)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该些数据的精准程度达到与测绘活动相同或相近的数据要求,则“众包”模式涉及测绘活动。


03

众包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测绘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若众包人未获得相关的测绘资质,则众包人并非是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主体。


但严格来说,众包人在合作项目中属于道路数据的提供者,众包人是否会因提供数据而被认定为是测绘数据的采集者,进而被认为在从事测绘活动,目前存在争议。


众包人车辆上装载的数据采集设备是否具有空间定位系统信号接收、定位的功能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无资质的单位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携带其他带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功能的仪器开展显示、记录、存储、标注空间坐标、高程、地物属性信息等的行为,视为测绘活动。


因此,若众包人车辆装载的设备具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的功能,且道路数据是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采集的,则众包人的行为将被视为从事测绘活动:若众包人目前未获得相关测绘资质,则众包人并非该情形下测绘活动的合法主体。


反之,若装载的数据采集设备不具有空间定位系统信号接收、定位的功能,仅使用雷达和/或摄像头进行数据采集,且该些数据的精准程度较未能达到与测绘活动相同或相近的数据要求,同时在合作中,道路数据被采集后直接存储在高精地图的制作单位的终端中,众包人不直接获取该些数据信息的,则众包人并非道路数据的实际采集者:即便该些数据是在众包人车辆行驶过程中采集的,该等活动被视作测绘的可能性不高。


值得注意的是,若严格依照现行规定,众包人仍有被认定为测绘数据采集者的可能,但目前监管机构对此态度仍不明确


《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包括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编辑加工等。


2016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必须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单独从事自动驾驶高精地图的数据采集。


若严格依照上述等规定,众包人虽非数据的直接采集者,但若众包人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仍参与了自动驾驶高精地图的数据采集,即自动驾驶高精地图的数据采集并非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单独采集,则存在众包人被认为在从事测绘活动的可能。


实践中,让“众包”模式的数据提供者进行有关测绘资质申请无疑不符现实,监管机构或因如此对于众包人提供数据是否构成测绘、众包人是否需取得测绘资质等问题,未曾明确其态度且对该模式也不曾取缔。


04

众包人非进行测绘活动合法主体的法律风险


若众包人被认定为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众包人将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即车辆存在被没收的可能)。


结语


“众包”模式涉及的法律风险可能会随着自动驾驶技术、高精地图的发展不断增加,对于“众包”模式下相关业务涉及的资质等问题建议保持和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以及对政府公开信息、公示内容的及时了解。


本文可能存在未穷尽分析“众包”模式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的情况,欢迎联系笔者一起探讨和补充。


供稿 | 郑鑫焱 黄诗婷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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